南中醫大科字(2012)7号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完善我校重點學科帶頭人崗位的建設和管理,明确重點學科帶頭人的“責、權、利”,充分發揮學科帶頭人的作用,加快學科建設的步伐,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學科建設辦公室、人事處負責學科帶頭人崗位的審定、設置和對人員聘任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三條學科依托部門負責進崗人員的聘任工作。按照學校批準設定的崗位及崗位職責要求,制訂招聘條件,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面向國内外招聘人員,在組織專家評審的基礎上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動态管理。學校對考核合格的在崗人員在聘期内頒發聘書,并發給學科帶頭人崗位補貼。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四條設置範圍:首先在國家級、省(局)級、校級重點學科(實驗室)中設置,視具體情況逐步向其它學科和實驗室擴展。每一重點學科(實驗室),設學科帶頭人崗位1個。
第五條學科帶頭人崗位職責:
1.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和實施本學科的學科建設規劃,提交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接受校、學院學科建設領導小組對整個學科的評估和檢查。
2.确定學科建設目标和重大科研項目,組織本學科申報各類科研課題。
3.根據學科發展需要,提出并落實學術梯隊建設計劃。
4.組織開展有關學會和其它各種學術交流活動。
5.積極發揮重點學科的輻射、示範和帶動作用,負責學科建設點對校内外的開放工作。
6.組織做好申報上一級重點學科或學位授權的工作。
7.認真做好學科内儀器設備、圖書及各種其它物品的購置、保管和維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8.積極籌措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編制經費使用計劃,并接受校财務、資産、審計等部門對學科建設經費、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六條 學科帶頭人基本權利:
1.根據本學科建設和發展的需要聘任學科成員;制定規章和考核制度,對有關人員進行獎勵或處罰。
2.對重點學科的學術帶頭人、學術骨幹、學術梯隊建設提出建議。
3.統籌安排使用重點學科的經費。
4.提出本學科設備購置計劃,參與學校組織的招投标過程,管理、使用重點學科的設備、資源。
5.統籌管理重點學科的相關事宜。
第七條學科帶頭人崗位屬流動崗位,按照績效實行動态管理,按建設周期要求執行。
第三章選聘條件
第八條 基本條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優良學風和團結、協作精神及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2.對本學科(實驗室)建設和學術研究工作有創新性構想,具有帶領本學科(實驗室)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内外先進水平的能力。
3.長期在教學、科研、醫療第一線工作,人事關系原則上要在聘任學校,人事關系尚未轉入學校的,受聘人員須與學校簽定協議,保證每年在被聘任崗位上的工作時間在9個月以上。
4.身心健康。
第九條 業務條件:
1.國家級重點學科帶頭人應具有正高職稱、博士生導師資格(新申請時年齡不超過60周歲),學術水平高,其科學研究的标志性成果(如高水平的學術論文、論著,或主編教材,以及高層次的科技獎勵等)達到國内同類學科前列,在國内外享有較高知名度。
2.省(局)級重點學科帶頭人應具有正高職稱、博士生導師資格(新申請時年齡不超過55周歲),學術水平高,有穩定的研究方向,有标志性研究成果,在國内有一定影響。
3.校級重點學科帶頭人必須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碩士生導師資格(新申請時原則上年齡不超過45周歲),有穩定的研究方向,主持過省級以上基金項目,獲得過省級科技獎勵,至少完成一屆研究生的培養。
第四章遴選及聘任
第十條依托部門面向國内外公開招聘符合條件的人選,選聘能夠領導某學科(實驗室)分别達到國家級、省(局)級、校級重點學科(實驗室)水平的優秀學者進入學科帶頭人崗位。
第十一條學科帶頭人的遴選由個人提出申請,依托部門在廣泛征求教師和研究人員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專家進行答辯、評議、推薦,并将候選人報學科建設辦公室,經校學科建設領導小組審批,并向有關主管部門申報批準後,由校長頒發聘書。學科帶頭人每5年遴選一次,由學科建設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學校與受聘者簽訂聘任合同,規定聘期及聘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學科帶頭人聘期按建設周期要求執行。聘任期滿後,根據崗位設置情況和雙方意向,可以續聘、解聘或辭聘。原則上年齡超過國家法定教師退休年齡的不再續聘。
第五章考核評估
第十三條對學科帶頭人實行考核評估制度。考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簡便易行、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十四條考核評估工作由院、校學科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實行雙重考核評估制度,既考核學科帶頭人崗位職責履行情況,又考核依托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支持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考核評估應有年度考核、聘期期中評估和聘期屆滿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是否續聘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考核或評估時,學科帶頭人受聘人員須向所在學院的學科建設領導小組彙報年度(聘期)的工作進展情況,并提出下年度(或聘期)的工作目标,院學科建設領導小組對受聘人員按确定的崗位職責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經校學科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在全校範圍内公布。對考核不合格者,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按照合約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七條學校在對重點學科進行年度檢查時,同步對學科帶頭人進行考核評估,具體内容如下:
1、國家級重點學科帶頭人
1)完成本管理辦法中第五條“學科帶頭崗位職責”所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2)具有團結、協作精神及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能充分調動學科中各成員的積極性,保持本學科在全國的領先地位。
3)帶領學科完成“建設計劃任務書”中所制定的當年年度計劃任務并考核合格。
4)每3年至少主持1項國家級科研項目,或行業科技專項。
5)每3年至少獲得1項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年至少在SCI、SSCI、EI、ISTP的論文刊源上發表論文2-3篇(醫史文獻學科帶頭人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年至少在行業排名前兩位的刊物上發表論文2-3篇);每3年至少指導1名研究生獲得省級以上優秀碩、博士論文。
6)參加國際、全國性學術會議,在國際、全國性學術活動中作學術報告2次,并主講一次全校性的學術講座。以學科為基地,每2年主持召開國家級以上學術會議1次。在國家一、二級學會任分會長或主任委員以上職務。
2、 省級重點學科帶頭人
1)完成本管理辦法中第五條“學科帶頭崗位職責”所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2)具有團結、協作精神及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能充分調動學科成員的積極性,保持本學科在全省或行業中的領先地位。
3)帶領學科完成“建設計劃任務書”中所制定的當年年度計劃任務并考核合格。
4)每3年至少主持1項省級以上科研項目。
5)每3年至少獲1項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年至少在SCI、SSCI、EI、ISTP論文刊源上發表論文1篇(醫史文獻學科帶頭人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年至少在行業排名前兩位的刊物上發表論文1篇);每3年至少指導1名研究生獲得省級以上優秀碩、博士論文。
6)參加國際、全國性學術會議,在國際、全國性學術活動中作學術報告1次,并主講一次全校性的學術講座。以學科為基地,每2年主持召開省級以上學術會議1次。在國家一、二級學會中任副主任委員以上職務。
3、校級重點學科帶頭人
1)完成本管理辦法中第五條“學科帶頭崗位職責”所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2)具有團結、協作精神及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能充分調動學科成員的積極性。
3)帶領學科完成“建設計劃任務書”中所制定的當年年度計劃任務并考核合格。
4)至少主持部、省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
5)每3年至少獲得1項科技獎勵、或發明專利、或獲得30萬元以上橫向科研經費。
6)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年至少發表2篇中文核心期刊論文;或有副主編教材1部(全國統編規劃教材或學校自編教材)。
7)每年培養1名以上質量較高的碩士研究生。
8)以學科為基地,每2年主持召開全省學術會議1次。在二級學會中任職。
(1、2、3、6、7、8項必備,4、5兩項中需符合1項)
第十八條考核後的管理:
1、考核情況應以書面的形式及時反饋給學科帶頭人,既肯定成績,又提出不足,找出差距,明确今後努力方向。對于目标定得過高或過低的帶頭人,應指導學科帶頭人及時修正目标。
2、對考核優秀的學科帶頭人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對于考核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再次考核不合格者,又不能提出正當理由者,經校重點學科建設領導小組讨論後,學校有權解除其職務(對處理結果有異議者,可以向校重點學科建設領導小組提出申訴),重新選拔聘任學科帶頭人,并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解除學科帶頭人職務:
(1)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或違反職業道德造成惡劣影響。
(2)未經批準擅自離校或雖經批準離校而逾期不歸。
(3)已辦理退休手續或已調離學校。
4、學科帶頭人的聘任由校學科建設辦公室建立檔案,跟蹤管理,報人事處備案。學科依托部門負責學科帶頭人的日常管理。科技處學科辦、教務處、研究生部等有關職能部門必須加強對學科帶頭人的目标管理,并在管理過程中予以監督、指導。
第六章崗位津貼
第十九條在崗人員在聘期内經考核合格者享受學科帶頭人崗位津貼。參照《BETVLCTOR伟德中文网站校内崗位津貼分配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生活待遇
第二十條引進學科帶頭人的生活待遇,參照《BETVLCTOR伟德中文网站高層次人才引進與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學科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如與上級主管部門專項管理辦法有沖突時,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