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20-09-15浏覽次數:1266

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境,加快建設高水平創新型省份,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廳字〔201823号)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科研誠信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總體思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和推進科研誠信建設的工作部署,加快推進科研誠信建設制度化,進一步健全完善科研誠信工作機制,嚴肅查處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建立健全統籌協調、職責清晰、規範高效、監管有力的科研誠信管理體制,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誠信建設新格局,營造誠實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創新、鼓勵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圍,為加快建設高水平創新型省份和科技強省奠定堅實的社會文化基礎。

(二)基本原則

——加強統籌協調。按照中央部署,結合江蘇實際,立足當前、着眼長遠,加強頂層設計和系統謀劃,明确科研誠信建設各方職責,加強部門溝通、協同、聯動,穩步推進全省科研誠信建設。

——突出問題導向。堅持整體推進和重點突破相結合,針對科研誠信建設存在的短闆和薄弱環節,重點在實踐養成、失信查處等方面實現突破,在提高誠信意識、優化科研環境等方面取得實效。

——遵循科研規律。充分尊重科學研究靈感瞬間性、方式多樣性、路徑不确定性的特點,建立健全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鼓勵自我糾錯、主動更新,形成敢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圍。

——強化責任追究。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綜合采取教育引導、合同約定、社會監督等多種方式,營造堅守底線、嚴格自律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依法依規終身追責。

(三)主要目标。通過各方共同努力,有關部門、高校院所、社會團體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科研誠信建設體系日益完善,科學規範、激勵有效、懲戒有力的科研誠信管理制度體系進一步健全,廣大科研人員的科學道德素質和科研誠信意識顯著增強,形成有利于自主創新和科技事業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為推動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提供重要支撐。

二、健全完善科研誠信管理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

(四)建立健全職責明确、高效協同的科研誠信管理體系。省科技廳負責自然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省社科聯會同省社科院負責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積極采取措施加強本地區本系統的科研誠信建設,充實工作力量,強化工作保障。科技計劃管理部門要加強科技計劃的科研誠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誠信為基礎的科技計劃監管機制,将科研誠信要求融入科技計劃管理全過程。教育、衛生健康、新聞出版、科協等部門要明确要求高校、醫療、學術期刊出版等單位以及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完善管理制度,加強科研誠信建設。

(五)切實履行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從事科研活動及參與科技管理服務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是科研誠信建設第一責任主體,要将維護科研誠信、弘揚科學道德作為重要職責,對加強科研誠信建設作出具體安排,将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科研誠信建設工作體系。通過單位章程、員工行為規範、崗位說明書等内部規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對本單位員工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及責任追究作出明确規定或約定。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要把科研誠信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通過單位章程或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對學術委員會科研誠信工作任務、職責權限作出明确規定,并在工作經費、辦事機構、專職人員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學術委員會要認真履行科研誠信建設職責,切實發揮審議、評定、受理、調查、監督、咨詢、懲戒等作用,建立完善個人科研誠信檔案制度,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并記入信用記錄。學術委員會要認真履行科研誠信建設職責,定期對本單位科研誠信建設進行自查自糾,組織開展或委托基層學術組織、第三方機構對本單位科研人員的重要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進行全覆蓋核查,核查工作應以3-5年為周期持續開展。

教育主管部門要指導全省高校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和學風建設的組織機構與工作機制,定期排查科研誠信和學風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預防學術不端行為工作制度,學術誠信檔案制度,申報信息公開、異議材料複核、網上公示和接受投訴等規範管理制度。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醫療衛生信用分級管理辦法,積極推進省級區域倫理委員會建設,加強對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審查工作的指導。

科技計劃管理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嚴格按照科研誠信要求,加強立項評審、項目管理、驗收評估等科技計劃全過程和項目承擔單位、評審專家等科技計劃各類主體的科研誠信管理,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并記入信用記錄。從事科技評估、科技咨詢、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企業孵化和科研經費審計等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要嚴格遵守行業規範,強化誠信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六)發揮好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的自律自淨功能。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要将維護科研誠信作為加強自身建設的重要内容,主動發揮自律自淨功能,建立科研誠信和學術誠信工作委員會或監督委員會,制定完善本學科、本領域的科研誠信和科學道德規範實施細則,積極開展科研活動行為規範制定、誠信教育宣傳和培訓、誠信案件調查認定、科研誠信理論研究等工作,加強與科研人員任職單位的科研誠信信息共享,将科研誠信審查作為會員入會、保持會籍以及在理事會、監事會任職的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瞞、包庇、縱容學術不端行為,實現自我規範、自我管理、自我淨化。

科協、社科聯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履行好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的科研誠信管理責任,制訂完善科技工作者的科研誠信自律規範和科技類社會團體的科學道德規範,采取有效措施,對科技類社會團體的科研誠信建設情況進行監督評估。

(七)強化科研人員的科研誠信建設直接責任。從事科研活動和參與科技管理服務的各類人員要切實增強誠信意識,堅守底線、嚴格自律。科研人員要嚴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範,踐行科研誠信要求,不得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捏造、篡改、拼湊研究成果或者實驗數據,用不正當手段故意誇大項目的虛假學術價值和經濟效益;不得通過僞造材料等弄虛作假手段,騙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研經費以及獎勵、榮譽等;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編造虛假的項目實施或驗收材料、知識産權證明等,套取、挪用、貪污科研經費;不得購買、代寫、代投論文,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不得違反論文署名規範,擅自标注或虛假标注獲得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等資助;不得在科研項目評審、獎勵評審、人才評價等學術評審中拉關系、送人情,亵渎學術尊嚴;不得有其他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

項目(課題)負責人、研究生導師等要加強對項目(課題)成員、學生的科研誠信管理,對重要論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數據真實性、實驗可重複性等進行誠信審核和學術把關。

評審專家、咨詢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等要忠于職守,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和辦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為科技管理決策提供負責任、高質量的咨詢評審意見。科技管理人員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導、監督職責,全面落實科研誠信要求。

(八)加強學術期刊領域的科研誠信管理。學術期刊出版單位應充分發揮在科研誠信建設中的作用,加強學術論文的審核把關,切實提高審稿質量。建立完善内部編輯審稿制度、編委會制度和同行評議制度等質量保障機制,注重發揮同行專家特别是小同行專家的審稿質量控制作用,積極探索建立作者和審稿人雙向匿名的審稿制度。禁止由其他單位和個人代理發表論文,加強對學術論文的審核把關,堵塞低水平重複、粗制濫造和抄襲剽竊的漏洞。

新聞出版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完善學術期刊管理制度,強化學術水平和社會效益優先要求,建立健全學術期刊主管、主辦、出版單位、數據庫收錄機構、科研管理部門等多方參與、切實有效的責任體系和誠信制度,及時發現并嚴肅處理僞造、篡改、抄襲、剽竊、代寫代發等學術不端行為,把好研究成果出版和發表的關口,加強高水平學術期刊建設,提升我省學術期刊影響力。

三、切實加強科研活動全程誠信管理

(九)加強科技計劃全過程的科研誠信管理。科技計劃管理部門要修改完善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誠信建設要求落實到項目指南、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結題驗收和監督評估等科技計劃管理全過程。圍繞科技計劃項目全流程管理環節,修訂完善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明确信用管理的對象、依據和内容,建立健全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主管部門以及科技管理服務機構等不同責任主體的信用行為分類等級和評價标準。建立完善信用檔案制度,并加強相關責任主體在科技計劃信用管理各個環節中的信用情況記錄和評價結果使用,對存在較重失信記錄的責任主體在科研計劃中予以限制。加強科研誠信合同管理,在各類科研合同(任務書、協議等)中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科研項目委托單位要恪守科研誠信,嚴格遵守項目合作協議等有關約定,不得違規占有受委托單位的論文、專利、獎勵等科研成果及其知識産權。完善科技計劃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相關責任主體科研誠信履責情況的經常性檢查,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要嚴肅查處。财政、科技等部門要建立完善科技專項資金撥付的信用監管制度,對存在緩撥、截留、擠占、挪用科技專項資金等失信行為的基層部門或單位,采取通報批評、取消相關資格等措施進行嚴肅處理。科技計劃管理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及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結合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特點,對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的科研人員有效開展科研誠信教育。審計機關要結合相關審計工作,加強對科研項目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履行科研誠信義務情況的督查,将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及時反饋有關部門和單位。

(十)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在科技計劃項目、創新平台(基地)、科技獎勵、重大人才工程、院士推薦等工作中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度,要求從事推薦(提名)、申報、評審、評估等工作的相關人員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明确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将各類主體履行承諾事項等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并作為實施信用監管、聯合激勵和懲戒的重要參考。

(十一)加強科研誠信審核。科技計劃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要對科技計劃項目申請人、申請單位開展科研誠信審核和信用核查,将具備良好的科研誠信狀況作為申報科技計劃項目、科技獎勵、人才項目等的必備條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将科研誠信審核作為院士推薦、科技獎勵、職稱評定、學位授予、成果評優等工作的必經程序。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人員,實行“一票否決”。

(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評價制度改革。推進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綜合評價制度,将科研誠信狀況作為各類評價的重要指标,提倡嚴謹治學,反對急功近利。堅持分類評價,突出品德、能力、業績導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質量、貢獻、影響,推行代表作評價制度,不把論文、專利、榮譽性頭銜、承擔項目、獲獎等情況作為限制性條件,防止重過程輕結果、重數量輕質量、“一刀切”等傾向。尊重科學研究規律,合理設定評價周期,建立重大科學研究長周期考核機制。

建立以研發質量為導向的科研投入綜合評價制度,采取同行評議為主的評價方法,注重中長期創新績效,主要評價财政科技專項資金投入對創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産出、人才培養、産業升級産生的長遠影響,适當降低論文、專利數量以及經濟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權重。開展臨床醫學研究人員評價改革試點,建立設置合理、評價科學、管理規範、運轉協調、服務全面的臨床醫學研究人員考核評價體系。進一步完善以質量和貢獻為導向的學術業績評價體系,推進同行評價、省外評審、海外評審和優秀成果代表作等制度建設,積極探索針對不同學科的崗位分類管理評估辦法。完善學術期刊評價制度,建立針對不同期刊、不同主體、不同需求的個性化和創新性的分類評價體系,推動學術期刊評價從重視論文數量向重視科研成果的質量轉變。

四、進一步推進科研誠信制度化建設

(十三)完善科研誠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廳、社科聯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科研誠信制度建設,完善信息采集、分類評價、誠信案件調查處理、教育宣傳等管理制度。從事科學研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建立健全本單位教育預防、科研活動記錄、科研檔案保存等各項制度,明晰責任主體,完善内部監督約束機制。

(十四)完善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的調查處理規則。省科技廳、社科聯要會同教育、衛生健康、新聞出版、科協及信用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統一的調查處理規則,依法依規研究制訂我省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的統一調查處理規則,明确舉報受理、調查程序、職責分工、處理尺度、申訴、實名舉報人及被舉報人保護等規定要求。從事科學研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制定本單位的調查處理辦法,明确調查程序、處理規則、處理措施等具體要求。

(十五)建立健全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計劃管理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加強對科技計劃成果質量、效益、影響的評估。從事科學研究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應加強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學術論文發表誠信承諾制度、科研過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檢查和報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情形的,應對相應責任人嚴肅處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論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十六)建立健全學術期刊預警處理機制。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發布的學術期刊預警名單,對學術期刊進行動态跟蹤管理和及時整改。對罔顧學術質量、管理混亂、商業利益至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學術期刊,根據有關管理辦法,經認定後列入黑名單,及時予以清理退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科研人員發表論文的管理,對在列入黑名單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的科研人員,要及時警示提醒;對在列入黑名單的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在各類評審評價中不予認可,不得報銷論文發表的相關費用。

(十七)健全科研信用權益保護和信用修複機制。建立健全科研誠信信息異議申訴制度,保障相關責任主體申訴權等合法權利,事實認定和處理決定應履行對當事人的告知義務,依法依規及時公布處理結果。實行科研失信記錄名單動态調整機制,對處理處罰期限屆滿的相關責任主體,及時移出失信記錄名單。建立容錯糾錯的關愛機制,鼓勵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相關責任主體在科研失信行為發生後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可從輕或免于懲戒。

(十八)加快推進科研誠信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科研誠信信息系統,省科技廳會同省社科聯、社科院建立完善覆蓋全省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信息系統,根據國家科研誠信信息統一的管理要求,研究拟訂科學合理、适用不同類型科研活動和對象特點的科研誠信信息歸集辦法、評價指标、方法模型,明确信息類别、評價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對科研人員、相關機構、組織等的科研誠信狀況進行記錄,重點對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組織管理或實施等科技活動的項目承擔人員、咨詢評審專家,以及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中介服務機構等相關責任主體開展誠信評價。規範科研誠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誠信信息采集、記錄、評價、應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實施主體、程序、要求。根據不同責任主體的特點,制定面向不同類型科技活動的科研誠信信息目錄,明确信息類别和管理流程,規範信息采集的範圍、内容、方式和信息應用等。加強科研誠信信息的共享應用,逐步推動省級科研誠信信息系統與國家科研誠信信息系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地方科研誠信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分階段分權限實現信息共享,為實現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懲戒提供支撐。

五、嚴肅查處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

(十九)強化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的調查處理責任。省科技廳、社科聯要明确相關機構負責科研誠信工作,做好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的受理舉報、核查事實、日常監管等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合調查機制,組織開展對科研誠信重大案件聯合調查。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人所在單位是調查處理第一責任主體,應當明确本單位科研誠信機構和監察審計機構等調查處理職責分工,積極主動、公正公平開展調查處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權限和隸屬關系,加強指導和及時督促,堅持學術、行政兩條線,注重發揮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作用,切實做好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和懲處等工作。

省科技廳、社科聯分别負責自然科學論文造假監管和哲學社會科學論文造假監管,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學術論文領域的科研誠信日常管理工作。對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僞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違法違規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應主動開展調查,嚴肅懲處,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将其記入信用檔案。科研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學研究記錄,對拒不配合調查、隐匿銷毀研究記錄的,要從重處理。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舉報不實、給被舉報單位和個人造成嚴重影響的,要及時澄清、消除影響。

(二十)嚴厲打擊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堅持零容忍,建立終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規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實行終身追究,一經發現,随時調查處理。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責任人所在單位要區分不同情況,對責任人給予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取消項目立項資格,終止或撤銷已立項項目,追回科研項目經費;撤銷獲得的獎勵、榮譽稱号,追回獎金;依法開除學籍,撤銷學位、教師資格,收回醫師執業證書等;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取消晉升職務職稱、申報科技計劃項目、擔任評審評估專家、院士推薦等資格;依法依規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終身禁止在政府舉辦的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等處罰,以及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主體名單等處理。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責任人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屬于黨員的,依紀依規給予黨紀處分。涉嫌存在詐騙、貪污科研經費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移交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對包庇、縱容甚至騙取各類财政資助項目或獎勵的單位,有關主管部門要給予約談主要負責人、停撥或核減經費、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移送司法機關等處理。

(二十一)開展聯合懲戒。加強科研誠信信息跨部門跨區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規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責任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推動各級各類科技計劃統一處理規則,對相關處理結果互認。将科研誠信狀況與學籍管理、學曆學位授予、科研項目立項、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位聘用、評選表彰、院士推薦、人才基地評審等挂鈎。推動在行政許可、公共采購、評先創優、金融支持、資質等級評定、納稅信用評價等工作中将科研誠信狀況作為重要參考。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黨組)要把科研誠信建設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确任務分工,認真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地方要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建設目标責任制,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出台具體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細化目标任務,明确完成時間,強化責任落實,切實做好本地本部門科研誠信建設工作。省科技廳要建立科研誠信建設情況督查和通報制度,對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地方、部門和機構進行表揚;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實的,予以通報批評,督促整改。

(二十三)加強科研誠信教育。從事科學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要将科研誠信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加強對科研人員、教師、青年學生等的科研誠信教育,在入學入職、職稱晉升、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等重要節點必須開展科研誠信教育。導師和科研項目負責人等要充分發揮在科研誠信方面的言傳身教作用,重點加強科學精神、科學道德、科學思想等方面的誠信教育。對在科研誠信方面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及時開展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加強教育。充分發揮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的教育培訓作用,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要主動加強科研誠信教育培訓工作,幫助科研人員熟悉和掌握科研誠信具體要求,引導科研人員自覺抵制弄虛作假、欺詐剽竊等行為,開展負責任的科學研究。

(二十四)加強科研誠信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及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等新媒體,加強科研誠信宣傳教育。新聞媒體要強化正面引導,大力宣傳科研誠信典範榜樣,及時曝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對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科研誠信事件,當事人所在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采取措施調查處理,及時公布調查處理結果。

(二十五)加強監督評估。充分發揮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的内部監督和社會公衆、新聞媒體的外部監督作用,暢通舉報渠道,鼓勵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進行負責任實名舉報。開展科研誠信建設情況動态監測和第三方評估,監測和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完善相關工作的重要基礎以及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企業享受政府資助等的重要依據。對重大科研誠信事件及時開展跟蹤監測和分析,定期發布江蘇科研誠信狀況報告,并在“信用中國(江蘇)”上予以發布。

 

  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20191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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